国关院发〔2025〕18号
为加强学位授予管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国际关系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精神,及《国际关系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试行)》《国际关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管理规定》《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学位申请与论文管理规定》《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实施细则》《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学位申请复核工作由院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开展本科生和研究生学位申请复核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位申请人申请学术复核或学位复核。其中学术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时申请的复核;学位复核是指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时申请的复核。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收到相应结果后的十日内,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学位申请复核申诉表》,向院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诉,申诉需充分申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院学位办。
第四条 院学位办收到书面申诉后,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培养单位、职能部门、学术组织或人员进行复核,并交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条 复核结果为“通过”的,申请人可继续学位申请流程;复核结果为“不通过”的,申请人应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延期或结业手续。
第六条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受理再次申诉。
本办法经2025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国际关系学院学位申请复核申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