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关院发〔2025〕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是我院为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培养的主力军,大力加强和提升研究生的学术道德、鼓励他们坚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风气,树立学术诚信,营造校园良好学术氛围,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是保证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生命线。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试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国际关系学院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文件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切实落实我院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主体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人员教育培养,研究生导师的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责。
研究生导师还须同时参照《国际关系学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履行研究生良好学风培养和科学道德教育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院研究生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教育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其中涉及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管理由院学位办负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指导研究生导师履行研究生良好学风培养和科学道德教育职责的主责单位。
第二章 科学道德培育与学风建设
第五条 研究生处、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专业学科组定期在全体研究生中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着重宣讲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科学伦理和科学规范,引导广大学生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摒弃学术不端行为,努力成为优良学术道德的践行者和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
第六条 学院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专题课程纳入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设定通识必修学分,作为申请学位的必修环节。探索建立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讲席教授制度,有序组织相关教育活动,并鼓励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发挥理论辐射和言传身教作用。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负有对所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诚信教育,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责任,导师应从学术诚信的角度对所指导学生在读期间的学位论文和其他相关学术成果严格把关,注重过程管理。学院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奖励。
第八条 学院支持并举办各类研究生学术论坛和沙龙,促进学生学术创新能力提升和学术规范培养。学院设立专项奖学金,奖励学术和实践成果突出的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树立学术先进典范,通过广泛宣传,引领研究生学术成长发展。
第九条 加强研究生学术支持计划和专业实践管理,注重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加强研究成果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持续在研究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强化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
第十条 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模范带头作用。在党员发展、转正和管理考核中加大对学术道德和学风的考查比重,对涉及存在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者实行党员发展“一票否决”。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规定下列行为属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研究生处负责对在校研究生学术诚信的日常管理,并对已获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追究,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院对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同时采取以下3种方式:
(一)利用检测软件对所有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二)对所有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校外匿名评审;
(三)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
第十四条 对涉密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处理,同时参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和参与科研课题等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由相关刊物出版机构、会议组织机构和课题立项单位进行审查和结果认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相似性检测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在提交正式答辩前,博士生须向院学位办提交完整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根据学院指定的电子相似性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其中,论文相似性(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在20%(含)以上,认定为论文未通过。
博士生可根据检测报告在导师指导下重新修改论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经导师签字确认并复检(限1次)合格后方可进入匿名评审阶段;如复检论文的相似重复率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入校外匿名评审程序,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且对该博士生作至少延期学制6个月处理。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在提交正式答辩前,硕士生须向院学位办提交完整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根据学院指定的电子相似性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并依据检测结果做出处理意见:
(一)论文相似性(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在20%(翻译实践报告在65%,其中50%为译出语原文)以下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通过,进入校外匿名评审程序。
(二)论文相似性(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在20%—50%之间(翻译实践报告在65%—80%之间)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未通过,研究生须根据检测报告在导师指导下重新修改论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经导师签字确认并复检(限一次)合格后方可进入匿名评审阶段;若导师认为一周内论文修改达不到合格要求,学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继续对论文进行修改,6-12个月内重新申请检测。
(三)论文相似性(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在50%(翻译实践报告在80%)及以上者,学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选题,6-12个月内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若再次申请学位的论文相似性仍在50%(翻译实践报告在80%)以上,则取消其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十八条 同一研究生导师所带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在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中连续2年均有2次未通过者,由研究生处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由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导师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校外匿名评审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校外匿名评审由院学位办统一实施,具体实施办法按《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学位申请与论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外匿名评审由院学位办统一实施,即在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过程中,不公开学位论文作者、导师及校外评阅专家的姓名,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及评阅专家之间开展双向保密的评审。
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外评审专家为一至二名,一般应为相关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家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由院学位办通过具备资质的网上评审平台评审或直接委托有关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校外匿名评审工作程序:
(一)论文作者应在论文答辩45天之前提交论文电子版进行相似性检测,检测合格者方可参加校外匿名评审。
(二)院学位办负责对相似性检测合格的学位论文进行规范检查、编号和登记,送达校外评审专家。
(三)校外评审专家提交匿名评阅书后,由学位办对论文评审结果进行登记并做保密处理,并向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反馈。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结果分级与后续管理:
(一)一等(80-100分):达到要求,学生可如期答辩;
(二)二等(70-79分):基本达到要求,学生应参照评审意见修改并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并在修改说明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如期答辩;
(三)三等(60-69分):论文存在明显问题,学生应参照评审意见修改并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审核并在修改说明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院学位办再次进行相似性电子检测和校外匿名评审,检测一次性通过、校外匿名评审结果达到一等者,方可申请答辩;达到二等者,按照《国际关系学院硕士论文管理规定》参加预答辩;三等或四等者,则论文未达到要求,学生需重新撰写论文,并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并可在6-12个月内完成论文后再次提交。
(四)四等(60分以下):论文未达到要求,学生需重新撰写论文,并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并可在6-12个月内完成论文后再次提交。
如学生和导师对评阅结论存在异议,可由学生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签字同意,报学位办二次原文送审。如二次送审结论仍为三等或四等,则按照论文未达到要求处理。
(五)同一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校外匿名评审中有1篇论文出现“三等”结论,由院学位办对该导师进行提醒,并通报所在培养单位;同年有2篇及以上论文出现“三等”结论、或连续2年出现“三等”结论、或出现有一次“四等”结论,由院学位办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由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导师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学位办负责组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校外匿名评审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匿名评审原则,不得将评阅人姓名和单位泄露给任何人或将作者及其导师姓名透露给评阅人,保证匿名评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不得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学位论文接受上级抽检评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统一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所有申请我院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按相关规定处理)均须参加学位论文抽检评议。
第二十五条 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是评价导师指导能力和水平、相关培养单位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的重要参照,是对我院研究生导师资质进行考核和评聘、确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数量、评价学位授权点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院学位办负责将上级学位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向院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专业学科组、导师和研究生本人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对抽检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提请院学术委员会责成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并结合教育部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研究生处对“不合格”论文的研究生导师进行培养质量重点监控,暂停研究生指导资格一年进行整改,三年内对其指导的所有尚未授予学位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校外双重匿名评审;
(三)同一导师指导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如有2人次及以上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由研究生处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未尽情况或异议,由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审议处理;
(四)对于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由研究生处报请学院领导对相关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酌减其招生名额,并对相关学科点的设置进行重新评估。
第二十八条 已获博士或硕士学位的论文经抽检确认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他人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院学位办将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撤销已授予该论文作者的博士或硕士学位。
第七章 对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会议论文和参与科研课题被相关单位或机构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视其程度及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对学院造成的损失等因素由研究生处提请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根据《国际关系学院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研究生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当事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在不同范围内公告相关处理决定,公告期一般为七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有权对涉及学术评价或学位授予的争议事项提出复核申请,具体申请流程、时限及材料要求参见《国际关系学院学位申请复核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2025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实施细则》(国关校发〔2022〕20号)同时废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