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关院发〔2025〕19号
为进一步做好国内访问学者接受与管理工作,促进校际学术交流,进一步推动我院高水平专门院校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培养目标
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学习和研究工作,及时跟踪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访问学者应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师或研究人员,一般应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3.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4.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同意。
第三条 接受条件
1.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为我院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政治学一级学科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
2.接受访问学者的指导教师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主持科研项目且能为访问学者提供相关研究工作条件。
第四条 访问期限。访问学者的研修期限一般为半年或1年。
第五条 申请流程
1.申请人填写《国际关系学院访问学者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
3.接受导师确认并签署意见。
4.接受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5.申请人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我院研究生处;学院审批后,于每年6月发出《国际关系学院接受访问学者通知书》;访问学者一般于当年9月份入学。
第六条 费用及保障
1.访问学者入校报到时须按10000元/年/人或 5000元/半年/人的标准向学院交付进修费。学院根据访问学者研修的时间,按 4000元/年/人或 2000元/半年/人的标准为导师划拨科研指导费。
2.学院将为访问学者办理访学证和校园卡,访问学者可凭校园卡借阅图书资料、访问电子数据库或开通无线网络等,工本费等费用自理,并应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3.访问学者入学后原则上不予办理退访及退费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访学者,须于入学后的一个月内及时提交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申请或入学后终止访问的,其所交费用概不退还。
第七条 培养考核
1.访问学者入校报到后,和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制定研修计 划,并在导师指导下,参加教学科研工作、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等。同时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刻苦学习研究,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
2.访问学者每学期应至少提交一篇学术论文或科研报告,并在导师所在学科点或课题组作一次学术报告,汇报工作成果。访问期限为1年的,须按要求接受中期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个人科研、教学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总结,并一式两份填报《国际关系学院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经学院研究生处审核后,其中一份存档,另一份寄送选派单位。
3.访问学者按期完成研修计划,经考核合格,由研究生处颁发访问学者证书。访问学者证书在学业结束后一次办理,过时或证书遗失以及损坏,一律不再补办。
4.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参与指导教师负责课题所取得的科研成果,须将国际关系学院作为知识产权的第一归属单位。
5.访问学者研修期限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延期。访问学者无法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及不能胜任课题研究工作的,则作为一般科研进修对待,不颁发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第八条 管理责任
1.研究生处是我院访问学者培养工作的主管部门,学院相关培养单位和职能部门应为访问学者创造良好的学习研修环境,协同加强对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
2.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指导教师应精心指导,确保培养质量。
3.访问学者在我院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和规章制度,或不能按时完成访问任务,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行访问学者学习的,经导师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学院批准后,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并函告原选派单位。
4.访问学者因故终止访问的,均须由原选派单位出具证明、导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盖章后,报送我院研究生处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5.访问学者应遵守我院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并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书。
6.访问学者为临时访学人员,一律不涉及人事、户口等关系的转接,访问学者的工资、差旅费、公费医疗费及保险等由选派单位负担。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经2025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