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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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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关院发〔202516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遴选与管理工作,促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科学发展,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和管理应综合考虑国家、社会和行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统筹学院办学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规划,有利于凝练学科方向和组建学科创新团队,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有利于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有利于提升学院和学科的整体声誉。

第三条  学院依照按需设岗、严格标准、定期考核、动态调整和梯队建设的原则,设置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岗位,统筹校内外师资资源,遴选博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第四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秉持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校爱岗,勤勉敬业,愿意并能够认真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

第五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全面把握本学科领域在国内外的发展趋势,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或本学科的特色研究方向,并持续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科研成果突出,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有承担博士生培养的一定数量科研经费或其他相当的培养条件。

第六条  本校教师选聘博士生导师除须符合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学位,具有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3年(含)以上,聘期内工作考核合格,首次聘任的教师年龄须在5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因学院办学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放宽年龄或其他条件限制者,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且至少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近5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合格,所指导研究生无学术不端行为;承担过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三)近5年科研或教育教学成果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主持或完成国家级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1项;

2.主持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主持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项目2项,并在本学科领域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至少3篇,或完成《国际关系学院研究报告》等相关专项咨询报告3篇,且均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转化应用意见;

3.第一作者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著作或教材至少2部;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育(教学)成果奖二、三等奖且署名第一,或者一等奖以上且署名在前三位。

选聘教师的以上成果必须以国际关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属于所申报的一级学科或相关交叉学科领域。所发表学术论文、著作和所获奖励等成果应为独立或第一作者(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四)已具有其他高校或科研机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本校教师,申请我校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资格,不受首次聘任的年龄限制。申请人须出具相应单位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聘用相关证明材料,且曾完整指导过至少一届博士研究生,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可由院学术委员会主席直接聘任其为博士生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第七条  选聘校外人员担任兼职博士生导师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具体条件:

1.兼职博士生导师由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在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和实务部门中选聘;选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能够对学院办学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发挥重大积极作用;

2.具有相关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学位,或者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突出、实务工作成绩显著、领导过相关领域实务工作的省部级以上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3.已按规定被学院聘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的校外人员,视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选聘的博士生导师无学术不端行为。对存在违反师德师风、学术诚信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原在校工作的博士生导师调离,拟继续指导其名下研究生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经学院聘任后可以兼职博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

第十条  学院对兼职博士生导师实行规模控制,每年可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结合年度工作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聘新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各学科选聘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规模不得超过本学科博士生导师人数的15%。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和纪律

第十一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由院学术委员会、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本校教师选聘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申报人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并准备与申报内容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原件。申报表及证明材料提交至所申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报研究生处审核。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上报。对审核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二)院学位办复审。院学位办(研究生处)根据遴选条件对申报人材料和资格进行复审,结合审核结果和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情况,提出拟选聘名单,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后院学位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后,进行校外专家评议。

(三)专家评议。研究生处聘请3~5位有博士生培养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进行评议。获得评议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申报人,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学术委员会对通过校外同行专家评议的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审。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决议,确定博士生导师名单。

(五)公示。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博士生导师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发文公布当年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

第十三条  校外人员选聘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与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表》。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相关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兼职导师拟聘规模和推荐拟聘人员名单。推荐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严格审查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并出具思想政治表现意见(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将推荐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院学位办复审。院学位办(研究生处)根据遴选条件对被推荐人员材料和资格进行复审,并组织邀请3名校内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结合审核结果、评议结果和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情况,提出选聘名单,并对推荐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三)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学术委员会对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审。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作出决议,确定兼职博士生导师名单。

(四)公示。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兼职博士生导师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发文公布当年新增兼职博士生导师名单,并以学院名义向兼职博士生导师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

(一)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本人及其亲属不得参加评审和表决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保密制度,对聘请同行评议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材料等均需严格保密。

(四)对公示期存在异议者,由院学位办审核异议事项是否成立,并报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聘任。

(五)同一申请人不得在两个以上二级学科(专业)同时担任博士生导师。

第十五条  新调入我院且在原单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并曾实际招收和指导过博士生的教师,如申请我校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博士生导师资格,须出具原工作单位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可由院学术委员会主席直接聘任其为博士生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学校引进的非博士生导师高层次领军人才,由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特聘人选,可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程序,经单独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其为博士生导师。如有特殊情况,由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的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后,相应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博士生导师的履职情况,提出是否予以续聘的建议,并由研究生处报学术委员会审议是否继续续聘。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的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其岗位职责是:

(一)熟悉并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作为博士生培养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关心博士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健康成长,了解学生的思想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经常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教育,使博士生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

(三)参与制订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负责制订博士生培养计划,并检查博士生对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制订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

(四)指导博士生开展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不断提高博士生的学术创新能力。

(五)指导和审核博士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开题和写作,确保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协助组织好学位论文的开题、答辩等工作,不断提升博士生学位论文水平。

(六)支持、指导博士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定期检查博士生的科研记录,配合做好博士生的中期考核、毕业鉴定和筛选淘汰工作。

(七)跟踪学术前沿,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认真总结博士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博士生教育改革和课题研究,努力探索博士生教育规律。

(八)积极参与学院学科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对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八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一般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博士生,校内导师一般为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中青年教师。兼职博士生导师应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及培养质量负主要责任,校内导师参与研究生的培养,协助兼职博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

兼职博士生导师应了解、维护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和政策,应服从学校、学院和学科的工作安排。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的权利

第十九条  博士生导师有权知悉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战略规划和工作思路,有权知悉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并对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博士生导师在开展具体博士生指导工作,以及科研立项、访学进修、学术休假等方面应得到学院的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相关标准,在博士生基本修业年限内,向博士生导师及兼职博士生导师发放导师指导费。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对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享有指导教师署名权;同时对在指导博士生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六章  博士生导师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我院开展学科专业建设、研究生教育培养、教学实践和课程教材建设的主责单位,承担博士生导师管理的具体工作。研究生处是我院研究生教学和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博士生导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创造良好条件。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议事决策机构,对涉及博士生导师管理各项工作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二十四条  实行博士生导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分离制度。学院每年对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标准由研究生处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参照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执行。

研究生处每年9月底前对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具有博士招生资格博士生导师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公布。

每位博士生导师一般每年可招收1-2名博士生,在读的未毕业博士生达到5名的,停招至有博士生毕业后恢复招生。

第二十五条  至拟招生年度6月底最高年满65周岁的博士生导师不再安排博士招生。

第二十六条  博士生录取并确定导师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导师。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博士生导师的,应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新接任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注重加强对博士生导师的思想引导和业务培训,强化其身份意识与职责观念。博士生导师的培训工作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处予以统筹协调,每学年定期组织开展。学院组织开展优秀博士生导师评选工作,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调离我院(含虽未正式办理调离手续,但是已经开始在其他单位全职工作)的博士生导师,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调离博士生导师不再招收新的博士生。已招收未入学的博士生,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安排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二)调离博士生导师有已招收未毕业博士生,一般应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安排其他博士生导师进行指导,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对于学术造诣深、指导研究生水平高且调离后与我院相关学科仍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导师,若希望在我院继续指导已招收的未毕业博士生,经个人申请、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和学院审核后,可担任我院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完成所带博士生的指导任务。所指导博士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必须以国际关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应按照博士生导师的条件,对博士生导师逐个进行评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研究生培养单位会同研究生处提议,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分别给予质量约谈、暂停招生等处理:

(一)出现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

(二)不能严格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对博士生疏于指导和管理;

(三)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近三年累计两次出现评阅或答辩未通过的情况,或同一年两篇次未通过论文评阅或答辩;

(四)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的职责,所指导的博士生在科研或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议,研究生处审核,院学术委员会确认,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

(一)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二)在博士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四)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检中累计两次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五)离校两年以上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导师职责。

第三十一条  被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博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的管理应依照本办法和其他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将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报院纪委视情况给予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5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国关校发〔202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