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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 博士学位申请与论文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5-05-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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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关院发〔20251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博士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撰写,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各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院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申请和授予博士学位适用本办法。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在博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工作中,应该坚持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处承担国际关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院学位办)工作,是我院博士学位申请与论文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博士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培养环节后,方可申请学位。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前必须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预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前必须通过预答辩,并填写以下材料(材料应为原件):

1.博士学位材料封面及目录(1份);

2.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登记表(1式2份,为保证学位证书和信息的准确无误,姓名、出生日期、籍贯必须与户口本和身份证所登记的内容一致);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论文目录(2份);

4.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书(1份);

5.博士生课程及专题报告完成情况表(1份);

6.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1份);

7.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员审核表(1份);

第九条  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且符合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论文发表要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论文并写出推荐书。推荐书中应对博士生写出全面评语以及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并亲笔签名。如果博士生与指导教师对论文能否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有争议时,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若博士生是与国外联合培养,论文工作是在国外完成的,还应有国外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对论文的评语。我国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其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撰写。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创造性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在送审时,应将论文创造性研究成果(最多列出3项)主要内容论述及所在章节、页码等填入《博士学位论文创造性成果评价表》(自评表),供论文评阅人查阅和评价。

第十二条  博士生自入学之日起至申请论文答辩时未满4年的视为申请提前答辩。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生须填写《博士研究生提前答辩申请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审批提前答辩者的申请时,应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未经研究生处报学院特别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它保密内容。

第三章 论文写作管理与评阅答辩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学位申请者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政治立场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术观点和结论、方法上有一定的创新性,逻辑严谨、格式规范、数据可靠。博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使用中文撰写,不少于10万字,论文规定字数以院学位办使用的技术性电子检测工具的统计为准。

第十五条  博士生导师与研究生应建立定期学术和实践联系,以面谈、通讯等方式进行交流,整理论文研究思路、确定研究方向,为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做好准备。博士生导师的指导工作须同时履行《国际关系学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

(一)博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确定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论文选题必须紧扣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理论创新与实践指导意义,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所在学科发展趋势和研究特色。同一博士生导师的学生选题不得雷同,一人一题。论文题目应尽量简洁明了,字数应控制在20字/单词内。

(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包括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与评述、研究内容与思路、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关键技术路线图、可能的创新点、重点与难点、工作计划等。注重突出创新性和前沿性,鼓励博士研究生对国内外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

(三)博士生在博士资格考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毕业与学位论文开题。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由专业学科组和导师组织安排,开题报告评审须由5名相关领域的校内外专家(含导师)组成,其中至少3人为博士生导师,对选题的创新性、可行性和研究思路进行详尽论证,并对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四)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博士生本人须将《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及文献总结评审表》《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文献综述》(1份)(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至院学位办备案,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如开题报告未获批准,博士生应重写开题报告,经导师批准后提交专业学科组再次组织审核。

(五)开题一经批准,论文选题不得随意更改;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选题的,须重新履行开题程序。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中期检查:

(一)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一般在开题通过一年后进行,博士研究生可按论文工作进度安排,积极开展研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完成《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报告》,经导师审阅同意,申请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二)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会由专业学科组和导师组织安排,专家由5人组成(含导师),其中至少3人为博士生导师,且除导师外至少有1人参加过该博士生开题报告会。博士研究生须吸收中期检查的专家组意见,改进论文工作,按计划完成学位论文后续研究内容。

(三)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博士生本人须将《博士研究生中期研究报告及综合考核表》《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报告》(1份)(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至院学位办备案,并继续开展论文撰写。如中期报告未获通过,博士生应重写中期报告,经导师批准后提交专业学科组再次组织审核。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在提交评阅和答辩前3个月,须进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专业学科组和导师组织安排,预答辩评审须由5名相关领域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为博士生导师。评审过程中主要关注论文的格式规范、学术观点、框架逻辑、理论创新性与方法科学性,以及论述的完整性。预答辩评审专家应对博士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后,博士生本人可继续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当年博士学位申请时间安排进入论文评阅程序。如论文预答辩未获通过,博士生本轮申请博士学位的程序中止,须继续修改完善论文,在半年后重新申请论文预答辩。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核与评阅:

(一)论文电子相似性检测。博士学位论文在提交正式答辩前,博士生须向院学位办提交完整的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根据学院指定的电子相似性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其中,论文相似性(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在20%(含)以上,认定为论文未通过。

博士生可根据检测报告在导师指导下重新修改论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经导师签字确认并复检(限1次)合格后方可进入匿名评审阶段;如复检论文的相似重复率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入校外匿名评审程序,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且对该博士生作至少延期学制半年处理。

(二)论文的评阅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一般在答辩前3个月进行,不得少于1个月,由院学位办统一组织进行匿名评审。学位论文评阅人员至少为4人,应是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不少于3人,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副教授评阅人必须为博士生导师。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评阅人。  

学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论文网上评审平台聘请4位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四份评阅书必须全部返回,评阅结果方可生效。评阅周期(不含复评、增评)一般为 40个工作日。

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实行“双盲”评审,即送审的电子版学位论文中需隐去导师和博士生的中英文姓名,评审专家信息亦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三)论文的评阅结果说明:

1.评阅专家对论文做出分项评价,并给出结论性意见:

A. 论文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同意答辩(以下简称“A项”)。

B. 论文基本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需对论文稍作修改后答辩(以下简称“B项”)。

C. 论文与博士学位水平有一定差距,建议修改后重新评审(以下简称“C项”)。

D. 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同意答辩(以下简称“D项”)。

2.评审结果的处理办法:

1)若4份专家评审意见全部为A 项或B项,论文作者可直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若4份专家评审意见中只有1份为C项,其它为A项或B项,则论文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写出书面的修改说明。导师要对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学科组同意后,提交院学位办。院学位办通过平台另聘请2名专家进行复评,复评周期为40个工作日。若复评专家的评审结果全部为A项或B项,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复评专家的评审结果仍至少有1份为C项或D项,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

3)若4份专家评审意见中有1份为D项或2份为C项,其它为A项或B项,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

4)若4份专家评审意见中有1份C项和1份D项,或2份为D项,或3份为C项,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一年后重新申请学位。

3.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4份专家评审意见中只有1份为C项或只有1份为D项,论文作者对评阅意见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书需导师签署意见,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提交院学位办,院学位办通过平台另聘请专家进行增评。增评论文为原送审论文,不得做任何修改。

1)针对C项评阅意见的申诉,另聘请2位专家。

2)针对D项评阅意见的申诉,另聘请3位专家。

3)增评意见返回后,若全部为A项或B项,申诉成功,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增评意见中有C项或D项,申诉失败,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半年后重新申请学位。

(四)论文评审结果的使用:

1.院学位办对每年博士学位论文评审结果进行统计和公开,并将此结果作为博士生导师招生与专业学科组考核的重要指标。

2.若博士生导师所指导的博士生在2年内出现2名及以上未一次性通过学位论文盲评而半年以后申请学位的,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对该导师分别做出限制下一年度招生指标、暂停招生或取消博导资格等处理。

3.若某学科或专业方向2年内出现4篇及以上博士学位论文未一次性通过学位论文盲评而半年以后申请学位的,则对该学科或专业方向提出警示,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对该学科或专业方向分别做出限制招生指标、暂停招生等处理。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会和专业学科组确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成员中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包括1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可兼顾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部门等的专家参加答辩。指导教师可参加公开答辩会,但不能参加答辩委员会或担任秘书。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同意组织答辩的审核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名单。

2.指导教师或秘书介绍申请人政治思想、品德、学风、课程学习和论文完成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为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

5.公开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内容如下:

1)秘书介绍同行专家对论文评阅的综合意见,包括各项评级统计结果;

2)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推荐书;

3)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4)答辩委员会投票表决;

5)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

6.公开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

7.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1.答辩委员会在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2.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进一步修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作出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重新答辩仍需完成各项答辩前审核。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的书面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3.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书面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人。秘书应是熟悉本学科领域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秘书的具体任务是:

1.协助专业学科组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领取学位材料;

2.负责送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材料;

3.协助专业学科组安排答辩的有关事宜;

4.整理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填写评阅意见汇总表,并向答辩委员会报告;

5.在答辩会议期间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工作;

6.做好答辩记录;

7.整理学位材料,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与奖励: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与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工作同步进行(一年评选两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篇数不超过相应学科所在学期申请博士学位人数的5%(不足1篇的可推荐1篇)。

(二)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为评选工作所在学期申请学位的论文,且须匿名评审的同行评阅专家评审结果均为“A”。

(三)评选工作由院学位办组织,评选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填写《国际关系学院优秀学位论文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依据推优比例投票表决,将表决通过的名单及审批表报送院学位办。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审议,经投票表决通过后,确定为国际关系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4.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示。

(四)学校对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及第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3000元(税前),指导教师奖励具体参照《国际关系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五)国际关系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后期发现存在学术不端问题,将撤销其作者和指导教师奖励,并依据《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风与学术诚信建设实施细则》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装订及学位材料报送:

(一)博士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必须按照学院统一设计的模板撰写,模板可从研究生处官网下载。学位论文全部简装,一般采用双面印刷。    (二)学位论文的装订份数要考虑以下需要:学位论文供论文评阅、答辩所需的份数;国家图书馆和学院图书馆的存档份;学位申请者本人和导师等所需的份数。

(三)纸质版论文终稿须按照规定要求全文装订成册,提交院学位办1份。电子版论文须由博士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院图书馆网站按照相关要求提交论文终稿PDF格式电子版。

(四)博士学位申请者论文答辩通过后,答辩秘书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学位材料交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随后由博士生连同纸质版学位论文一并交至院学位办。

第四章 博士学位的授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结果,采取投票方式表决。

对通过论文答辩者,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作出相应的决定。

博士学位授予的具体办法详见《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在校内公布,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有异议者,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人作出同意、重新答辩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有关学位材料整理后要按时报送院学位办,以便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和存档。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有权对涉及学术评价或学位授予的争议事项提出复核申请,具体申请流程、时限及材料要求参见《国际关系学院学位申请复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经2025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学位申请与论文管理规定》(国关校发〔2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