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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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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关院发〔20251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切实保证我院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或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博士生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四条 我院博士生招生方式分为三种类型: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和本科直博。

第五条 我院博士生培养类型为学术学位,学习形式为全日制,按就业方式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年度招生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计划;领导与协调博士生招生工作;制定审批博士生招生复试工作规定和办法;指导全院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处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博士生招生工作的落实与执行,负责编制博士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招生宣传资料;负责博士生招生宣传、咨询以及招生管理工作;组织学院博士生考试考务、复试录取等工作;负责做好博士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八条 按一级学科成立学科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博士生招生宣传、咨询工作;负责博士生考核选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复试考核方案和细则等。


第三章 招生简章编制及指标分配

第九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和办学要求,制定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中应包括学制、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第十条 研究生处根据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教培计划,结合学院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发展情况,制定博士生招生计划,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公布。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科学配置普通招考、硕博连读、本科直博三种方式的招生计划,保证生源结构的合理性;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条件,合理调配各专业(方向)和导师的招生计划。博士生招生指标的分配应综合考虑学科发展水平、博士生培养质量、科研课题及经费,以及生源质量、生师比和博士生就业情况等影响因素。


第四章 普通招考

第十二条  普通招考博士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十三条  普通招考博士生报名的基本条件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考生学历、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录取当年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满 6 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的人员,可按照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者,须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CSSCI期刊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 2 篇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5 名));

4.非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在报名前已获硕士学位;

5.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其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四)现役军人考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还须按照我院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报名公告等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生报名登记表;

(二)身份和学历(学位)证明;

(三)外语水平证明;

(四)毕业(在读)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

(五)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副教授以上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书面推荐意见;

(六)个人简历(含学习及学术研究经历,1000字左右);

(七)科研情况一览表;

(八)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学位论文摘要和论文目录等)、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

(九)博士生学习研究计划书(包含拟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参考文献、已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等,字数不少于5000字);

(十)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须提交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考生脱产学习的证明。

第十五条  每个招生年度的招考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10月至次年春季学期4月。研究生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时间节点,但须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在学科组下设初审专家组和复试(面试)专家组。初审专家组由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复试(面试)专家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对照我院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报考条件和要求,研究生处负责对考生的报名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报名基础材料进行审查;由初审专家组对考生的学术简历、科研成果、博士科研学习计划书等报名学术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准考。

第十八条 综合考核。综合考核采取笔试(闭卷)和综合素质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主要考察考生的外语能力、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笔试科目包括:专业外语(满分100分,60分合格)、专业基础课(满分100分,60分合格)和专业综合课(满分100分,60分合格)。其中专业外语重点考察考生在本专业领域的中外互译、外语阅读和写作能力;两门专业课重点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00分,60分合格),综合素质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学术兴趣、学术创新能力和学术规范意识。根据学科性质,可包括外语口语能力等。

第十九条 成绩计算及录取。笔试各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面试各环节成绩有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生总成绩核算标准与计算方式,以报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招生工作方案为准。


第五章 硕博连读

第二十条 我院硕博连读类型的博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

第二十一条  我院硕博连读博士生的申请资格为:

(一)入学满一年,具有国际关系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籍,且不处于延期阶段;

(二)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良好,身心健康;

(三)硕士阶段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的志趣,且具备相应的基础;

(四)获得原工作单位的书面同意(仅适用于定向硕士生);

(五)符合所报考学科、专业提出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选拔原则上在硕士生专业所在一级学科内进行,如跨学科(含交叉学科),申请人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征得其硕士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处同意;

(二)提供拟接收申请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及所申请专业学科组的书面同意意见;

(三)提供材料证明其具有跨学科攻读博士学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含本人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与考核。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负责,主要对申请人的资格(思想品德、学习年限、学分完成情况和课程成绩等)进行审核。

考核阶段,由申请专业学科组成立复试(面试)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硕博连读资格进行考核。考核的科目、内容、方式由学科组自定,主要考察申请人是否具有完成相关学科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能力和条件,重点考察申请人分析、解决问题以及进行创新的综合能力。

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笔试或面试任意一项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按考生考核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申请人的考核成绩仅对本年度硕博连读招生有效。


第六章 本科直博

第二十四条 我院本科直博类型的博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

第二十五条  招生对象为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时间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科直博报考条件的人员还须按照我院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报名公告等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收推荐免试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二)外语水平证明;

(三)加盖本科在读院校公章的成绩单原件;

(四)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书面推荐意见;

(五)个人简历(含学习(学术)经历、已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等);

(六)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或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 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为推免工作统一的信息备案公开平台和网上报考录取系统。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及我院的要求,登录推免服务系统,在系统中注册和填写基本信息,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费、接受复试确认和待录取确认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与考核。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申请专业学科组共同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进入复试阶段。复试实行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复试形式包括综合面试、综合笔试,具体考核方式和内容由学科组自定。复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60 分及格,综合面试、学科综合笔试任一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第七章 复试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当年制定的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院在综合素质面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一条 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相同学科、专业内选择其他导师进行调剂录取。考生不能跨学科和专业调剂录取。

第三十二条 拟录取定向就业博士生,应当由本人与学院、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签署定向委培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

(一)笔试科目或面试成绩不合格;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三)体检不合格;

(四)申请、复试及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八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处一般在学院研究生招生网上公布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处按当年规定时间在学院研究生招生网公布博士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综合考核考生名单和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六条 有关招生工作信息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信息不得修改;公示信息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九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通过完善集体决策、信息公开、巡查制度、纪检监察、申诉复议等机制,规范招生流程,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杜绝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集体决策机制。在面试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学科组集体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巡查和监督制度。学院成立复试工作巡视检查组,对博士生招生进行全过程巡查和抽查。院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申诉复议制度。研究生处会同院纪委公布考生申诉电话等联系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博士生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违反招生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将被取消申请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入学资格。


第十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5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国关院发〔202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