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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专业学科组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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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关院发〔2025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更好开展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专业学科组(简称专业学科组)是我院开展学科专业建设、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教学实践培养、教材和课程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机构,接受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领导,研究生处统筹协调。


第二章  专业学科组的组成与产生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所辖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立专业学科组,可由5-9人组成;具有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学科组应由7-11人组成。专业学科组设置组长1人,副组长2-3人。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有工作需要,可设立二级学科(专业领域)专业学科组,但其设置严格控制,须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对跨学院(部系所)的二级学科,只设立一个二级学科(专业领域)专业学科组。二级学科(专业领域)专业学科组由所属的一级学科专业学科组对其实施具体领导。

第四条  专业学科组组成人员应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

专业学科组成员应来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辖各二级学科(专业领域)并担任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应是相关学科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和职级人员担任,在本专业领域拥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能力,从事研究生教学和论文指导工作。

专业学科组组长必须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一般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职级,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及丰富的教学和导师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

学科组组成人员原则上应是校内在职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聘任退休或校外人员担任的,不应超过所在学科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须符合上述专业学科组成员的各项条件。

第五条 专业学科组组长和成员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会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研究生处审核,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一名专家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专业学科组的组长,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的,须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批准。

专业学科组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可续聘,在聘期内享受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

如有关成员发生岗位或职务调整,或其他无法担任专业学科组成员和组长的情况,则根据相应岗位和职务调整,结合相应条件及时进行人员调整,经研究生处审核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讨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三章  专业学科组职责

第六条  根据所在学科专业建设特点,编制本学科的发展规划,拟定学科建设方案,确定研究方向,对学科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承担学科周期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任务。

第七条  负责拟订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研究生培养方案(含课程设置)、教学大纲;与时俱进,适时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优化调整。负责安排本专业和方向的博士硕士学期课程和授课教师的安排。

第八条  负责本专业和方向研究生导师聘用和调整,协同开展本专业和方向研究生导师和授课教师的学科人才梯队建设;组织落实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各项任务,配合开展研究生导师和授课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第九条  组织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的教学课程和实践培养改革,开展教学经验交流和教学质量提升,推动专业教材编写和教学方法创新,参与教学评估改进提升工作,组织实践教学和基地建设。

第十条  组织指导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指导、审核和答辩工作(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负责本学科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专业科目(含申请审核、初试、复试、推免生考试等)的命题和阅卷工作,参与复试和录取。

第十二条  负责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院学位办委托的工作。


第四章  专业学科组组长职责

第十三条  每学期召集至少3次本专业学科组会议,可邀请本专业学科组所管辖的研究生导师参加;主持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发展规划、教学培养方案、学期教学计划、教学实践与课程改革的制定和实施,组织研究确定学科专业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代表专业学科组提出对策方案。

第十四条  负责研究生导师和授课教师工作安排,牵头协调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导师队伍的匹配,组织培养和选拔引进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的优秀人才。组织协调和支持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组成团队开展各类科研和教改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组织检查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授课和期末考试情况,协调开展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毕业答辩各项工作,督促研究生导师按时按质完成学生教学培养各环节的任务,负责本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周期性评估和专项评估。参与组织课程教学评估,协助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专家组开展日常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开展本学科专业与校外同行专家学者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学科交流平台,牵头组织本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学术论坛、讲座、报告会等,推动建立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研究生培养基地和研究平台。

第十七条  参加学院组织召开的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会议和活动,与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协调有关工作,为推动学院教育教学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章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作为我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和学科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协调各专业学科组开展工作。各专业学科组涉及有关工作中的经费开支,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由研究生处预算内予以列支并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4月2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科组管理办法》(国关校发〔202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