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际关系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关系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前向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已有工作单位并被我校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者,须在报到注册时提交经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脱产攻读国际关系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批准函”,并与学校签署定向培养协议,不得以工作为由影响学习。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教育行政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新生因其他正当理由暂无法在校学习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入学后,按正式入学当年其专业培养方案执行,学习年限按正式入学时间计算。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奖助等各项管理政策按照正式入学当年政策执行。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教育行政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休学的,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需退学的,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中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应由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或所在院系及培养单位提出,经研究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意见前,研究生处须告知研究生提出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研究生可对相关问题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决定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在校内公告公布三十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本人。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新生取得学籍,需填写《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籍卡片》和《办理学生证登记卡》。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照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注册工作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内未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学习计划。
第十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但不可替代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研究生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环节。
(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三)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选择重修或根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改修(选)其他课程,一门课程改选或重修累计不得超过1次。
(四)若按以上课程重修规定,研究生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则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学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四分之一学时或欠交作业四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视为旷考,成绩记零分。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本校门诊部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办理缓考手续的研究生须持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院系及培养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备案。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知研究生处,经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但须在事后三日内及时携带相关证明一并补办缓考手续。缓考考试于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科竞赛、学术训练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出现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校采用学分积点作为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的参考标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办法参照《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风建设与学术诚信建设实施细则》。
第四章 请假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请假者应提交申请及必要的证明,并报告导师。请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研究生处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销假。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留学、学习及国际交流,应按《国际关系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的规定》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并按期返校。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的申请。
确因所学学科、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学科、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者,录取类别和学习形式不得更改。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及培养单位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导师和院系及培养单位同意;
(三)拟转入院系及培养单位将学生转专业申请和接收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再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学生经批准转专业后,须执行转入专业当年的培养方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北京市内高校转学者,经两校同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转学认可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由转出地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后,办理转学手续。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出者的户口必须迁出我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学校同意。对申请转入的学生,研究生处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对转入学校的,学校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延期毕业,不含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完成学业。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本科直博类型的博士生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7年;硕士研究生按不同专业要求,学习年限为2或3年,最长修业年限不超过4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导师、院系及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休学,但在校学习及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的,其最长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休学申请。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问题,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30 天及以上进行治疗、休养的;
(二)非毕业班学生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中断学业,学生提出申请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因病申请休学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导师、院系及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可按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休学。
研究生(非毕业班学生)因创业原因确有休学必要的,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一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一年。
研究生因上述(二)、(三)规定休学,在休学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单位及学校等组织建立相应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的奖学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研究生户口不变更,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研究生在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根据《国际关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研究生在休学、延期毕业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拟复学的学生应在复学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身体康复证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参照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退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导师和所在院系及培养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研究生可对相关问题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决定退学的,学校印发文件并送达本人或在校内公告公布三十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办理退学手续。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及培养单位批准,研究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按己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条例》办理。
第八章 学籍变动手续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学籍变动的研究生需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本人签字并附相关证明,经导师、院系及培养单位同意后,交由研究生处审核,由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处为申请学籍变动的研究生开具《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通知单》,本人需持通知单下联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办结后将通知单下联交至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凭办结的《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籍异动通知单》下联到研究生处领取《退学证明》(一式三份),以备转户口、档案用。
第四十条 研究生离校手续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九章 博士研究生分流
第四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一)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未达到相关要求,一般应予以退学处理,但院系及培养单位认为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的,可以提出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建议;
(二)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确因身体、能力等客观原因,在本专业硕士基本学习年限过后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经导师同意,由院系及培养单位提出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建议;
(三)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因论文水平无法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能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由院系及培养单位提出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因身体原因申请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导师和院系及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处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它原因申请者,需附相关材料,由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处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只能在本专业进行,不允许跨专业博转硕。
若申请者在转为硕士研究生后仍无法按期完成学业,则不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美、劳达到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校允许优秀研究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论文,或虽完成毕业论文但未通过答辩的,或研究生本人申请结业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且未完成毕业论文并未通过毕业答辩,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因个人或特殊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导师、院系及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的,可适当延长修业年限,延长的时间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研究生处受理延期毕业申请应在毕业论文开题之前。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可申请延期毕业: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申请者,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
(二)定向研究生因特殊工作原因,经定向单位同意;
(三)研究生因家庭或个人等经济原因,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其他确需申请延期毕业的特殊客观原因。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活动;
(二)延长修业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须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及时、主动向导师、院系及培养单位、研究生处报告学习情况;
(四)研究生在延长修业年限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并按期进行学籍注册,延期学习期间,学校不安排其住宿,学生不参评奖学金。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根据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给予结业或肄业。
第五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公安部门姓名变更证明(需体现变更时间)、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等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会同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
第五十五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定向(委托)单位。若定向(委托)单位或被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有任何一方撤销合同,按《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有关规定办理退学。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学,一律退回定向(委托)单位。
第五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确定的研究生培养类别不得更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经2023年11月29日院党委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报上级单位备案。本规定由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国关校发〔2018〕2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