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关校发〔20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的教书育人作用,进一步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是学院人才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配备学术导师,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配备学术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
第二章 导师资格
第四条 导师应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校外实践导师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 学术导师一般应具备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我院具有博士学位和至少2年研究生教学经验的讲师也可受聘为导师。聘任外单位专家担任学术导师的,如其不具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应在本领域具有公认的相当造诣,同时应具备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级。校外实践导师应在实践部门工作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具有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级。
第六条 导师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学术导师从本校或校外相关领域专家中聘任,校外实践导师从校外相关实践部门聘用。
第七条 学术导师应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承担一定数量不同级别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导师聘任
第八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学术导师聘期一般为3年,个别增补或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兼顾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方向与规模以及教师工作量要求,研究确定本学科所需的学术导师岗位数量和拟聘任校外实践导师的实践合作单位名单,报研究生部备案。连续两年未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非个人原因除外)原则上不再续聘。违反《国际关系学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和《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风建设与学术诚信建设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聘任程序:
一、初聘学术导师岗位申请人自愿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续聘学术导师岗位申请人自愿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续聘申请表》,交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校外实践导师的建议名单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实践合作单位协商后统一提出,可根据实践合作单位工作实际,每年聘任一次。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后,提出学术导师初聘和续聘建议名单、校外实践导师的建议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简称院学位办)。
三、院学位办根据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学术导师初审合格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校外实践导师的建议名单经院学位办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导师分配
第十一条 学术导师的分配工作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三到第六周内进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组织学术导师与学生见面,方便学生和导师相互了解。校外实践导师的分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不同专业特点与实践合作单位协商,一般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的第一学年末(两年制)或第二学年中(三年制)进行。
第十二条 导师分配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采用“双向选择、培养单位确定”的原则进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术导师基本信息,学生结合本人专业方向与学术兴趣选择导师,并填写志愿表;学术导师从选报自己的学生中挑选,并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双向选择的结果进行统筹协调,确定学术导师分配名单,并以公函形式报院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公布导师分配结果。导师和学生应在导师分配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建立学术和实践联系。
第十四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指导质量,初聘的学术导师原则上每年只能指导1名学生,续聘导师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名。
第十五条 导师分配完毕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最迟在论文开题报告环节前1个月提出。
学生提出变更导师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后以公函形式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导师提出变更指导关系的,由导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后以公函形式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相关变更情况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解释,变更后的导师须符合导师聘任资格且处于其导师聘期中。
第五章 导师职责
第十六条 导师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熟悉我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和学位工作的流程和规定,严格执行《国际关系学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导师应对其指导学生的政治思想、业务基础等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同时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与学生一起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严格执行。校外实践导师应与学生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和所指导学生的学术导师保持联系,根据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实践合作单位的安排,协助做好学生开展校外实践期间的有关学习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术导师应指导学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撰写、修改、定稿、答辩等工作,每学期与学生面授不少于3次,检查论文进度及写作情况,带领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工作。
第十九条 校外实践导师应指导学生参与专业实践、调查研究、案例分析、规划设计、产品开发和其他具有应用性和实践性的活动。校外实践导师原则上每月对学生指导1至2次(具体时间安排可由导师自行决定),考核学生实习实践情况,并填写《国际关系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指导记录手册》,指导学生独立或联合完成至少一项调研报告或具有实践意义的成果,或带领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或业务实践活动。
如有特殊需要并经学生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校外实践导师也可协助学术导师开展学生学位论文的部分指导任务。
第二十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和承担本学科专业建设任务,并有义务根据所在培养单位的安排,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六章 导师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导师有权知悉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战略规划和工作思路,有权知悉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并对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导师在科研立项、职称评聘、访学进修、学术休假等方面应得到学院的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通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学院及时将其纳入导师的专业技术聘期工作量考核标准,对超工作量开展指导工作的导师给予超工作量导师指导费。对校外实践导师完成指导任务的,给予校外导师指导费。
第七章 导师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是我院开展学科专业建设、研究生教育培养、教学实践和课程教材建设的主责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方向设置学科组,承担具体业务工作。研究生部是我院研究生教学和学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配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导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创造良好条件。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议事决策机构,对涉及导师管理各项工作拥有最终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 导师的管理应依照本办法和其他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报院纪委视情况给予问责。
第二十六条 涉及定向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的安排,按照《国际关系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实践导师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0年7月20日院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我院中外合作研究生培养项目的导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国关校发﹝2016﹞20号)同时废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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