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和支持我校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钻研,帮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系列文件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包括研究生在内的学生奖助工作。校内奖助实行总额控制、动态调整。
具体奖项规定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遵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执行。我校学生的评定办法见《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遵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执行。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学校每年按 10 个月分别发放,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每年按 10 个月分别发放,每月 600 元。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生(含出国、休学、延期毕业等情况)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遵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设立并管理。学业奖学金额度及评选办法见《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四、专项奖学金
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包括学术之星、优秀学位论文(仅限应届毕业生)、社会服务三种奖项,由学校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学术之星奖励金额为 1000 元/人,评选名额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 5%;优秀学位论文奖励金额为 2000 元/篇,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答辩通过的论文总数的10%;社会服务奖奖励金额为 1000元/人,评选名额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人数的 10%。具体评选办法见《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单项奖与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国际关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五、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津贴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文件规定,为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自教自管和实践创新能力,学校每年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助教、助研、助管(“三助”)岗位,并根据《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 “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操作方法执行。
六、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贴息以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的政策性信用商业贷款,是国家最重要的帮困助学渠道之一。其特点为无需担保和抵押,且条件优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还款方式自由,时间宽裕,学生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手续,毕业后 6 年内结清。
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中遇到经济困难者可在校期间申请一次,批准后分学年发放。每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额为 20000 元。
七、校内困难补助
研究生在读期间,研究生本人或与本人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家庭成员因灾祸疾病等导致研究生本人生活困难,在充分利用其它奖助项目后仍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适量补助。具体申请和审批程序见《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八、适用范围
本规定经2024年9月2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奖助制度》(国关校发﹝20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