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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
作者:学科学位与教学管理科   时间:2024-05-10   点击数:

(国关校发〔202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教育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完善我院研究生教学管理规范,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定性文件,是培养过程和课程设置的基本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专业学科组和研究生处共同起草制订,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般每两年修订一次,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条 研究生处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于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启动下一学期课程安排,组织下发《研究生教学任务书》。各培养单位如确需调整教学和实践培养计划,应由培养单位慎重研究后以公函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并经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培养方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教学和实践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四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由教学和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职级人员担任,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可放宽到讲师。

2.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敬业精神,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以创新精神引导学生学习前沿理论,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创新意识、科研素养和实践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开展课程思政建设。

4.外聘高校和科研机构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可放宽到讲师;外聘行业部门教师,应在本行业专业领域具有较高专业造诣,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相关专业领域成绩特别突出的专家型人员,应由培养单位慎重研究后以公函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并经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聘请。所有外聘教师应对拟教授课程或实践环节,具有至少3年以上的教学培养、科学研究和行业一线工作经验,且授课和实践指导效果良好。

5.返聘本校或校外退休人员担任研究生任课教师的,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具有充分履行开展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的身体条件,应同时符合本条第1-4项有关任课教师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培养单位应首先安排本校符合条件的教师授课,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教师或退休教师任课,外聘教师和返聘教师的管理由聘任其承担教学或实践指导任务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

第三章 课程与考核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通识课和专业课两类,均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第七条 教师首次申请开设研究生课程,应事先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开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并撰写教学大纲,专业课由培养单位批准后开设,通识课由研究生处协调各培养单位推荐并经审核后开设;首次聘请的校外教师应填写《国际关系学院开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请本校退休教师,其退休前已担任研究生课程且课程无变化的,无须填表。

第八条 每门研究生课程均应撰写课程介绍,由研究生处统一向学生发布。研究生课程应注重前沿理论、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应与本科生课程有层次和内容上的区别。硕士与本科课程、博士与硕士课程在名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要求和考核方法等方面雷同的课程,原则上不重复开设。

第九条 课表编排是教学运行的基础,是建立稳定教学秩序的保证。每学期的课程经研究生处安排、各培养单位确认后正式公布。公布后的课表原则上不再变更,任课教师不得私自变动课表。

第十条 任课教师确需临时或长期变更上课时间、地点,均应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课程变更审批表》,专业课程变更经学科组组长、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实施;通识课程变更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实施。

长期变更应在学生补、退选课结束后两周内进行;教师因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因公出差、因病等原因需临时变更,非紧急情况下应提前3天申请;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处申请,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每学期教师因个人原因(含病假、事假)变更上课时间,每周2学时的课程每学期最多可变更2次(4学时);每周4学时的课程每学期最多可变更3次(6学时)。超过额度的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在开学后两周内对选修课的学生人数进行统计。选课人数不足3人的专业选修课程、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通识选修课程不单独开课,已选择相关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特殊情况必须开设时,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二条 按第十条规定连续2年未能正常开设的课程不再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段内完成选课。从开学第3周起原则上不再办理补选、改选、退选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错过正常办理手续时间者,应至迟在开课第4周内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补选(退选)课程审批表》,由任课教师、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处批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开学第5周起一律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

考试采用试卷形式,在考试周内安排,一般不超过2小时。考试课程的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科学准确、难易适度、题量恰当、分值合理。试卷应按照研究生处的统一格式要求打印。

考查可采用论文、报告、口试、实验、专项设计、技能测试等形式。任课教师须在考查完成后提交和保存考查成果的原件、电子版及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配合研究生处开展期末考试安排工作,在考试前一周内完成命题和试卷印制,并做好试题保密和试卷保管工作。通识课程由研究生处负责试卷的印制和保管。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最晚在考核前一天提出缓考申请,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通识课程缓考须经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处批准;专业课程缓考须经任课教师和培养单位批准。考试当天因急症无法提前申请者,应在考试前根据课程性质口头向任课教师、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处请假,并在考试次日凭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研究生缓考考试在下一个学期第1、2教学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缺课四分之一者,失去所选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记载:

1.研究生课程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研究生未经批准不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3.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按照《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课程的总评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不得以一次任务(含考试、论文、讨论等)作为课程总成绩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并将课程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秋季学期成绩最迟应在春季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完成录入,春季学期成绩最迟应在夏季学期结束前完成录入。

第二十一条 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应将试卷、评分标准、成绩单(一式两份)、论文纸质版、论文电子版提交培养单位存档。纸质版试卷和论文保存期为研究生毕业后三年,电子版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将相关学期所有研究生课程的成绩单提交一份至研究生处留存。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复查申请,由研究生处商培养单位进行复查。申请期限为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复查范围为上一学期所有科目成绩,超过时效和范围的不予复查。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录入并签发确认后,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若因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或批阅试卷有误确需更正已录入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国际关系学院更改研究生课程成绩审批表》,同时提交需更改成绩的研究生答卷或纸质版论文,经培养单位领导签字、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五章 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规范》要求,研究生处组织督导专家等对所有研究生课程进行不定期检查、听课,审核汇总后,向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培养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培养单位应对本单位开设的研究生课程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处教学管理部门对所有研究生课程进行定期检查和听课,督促培养单位对本单位出现教学质量问题的研究生课程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培养单位反馈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处在每学期末对所有研究生课程进行教学评估,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向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和各培养单位反馈,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研究生教学质量。各培养单位应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督导检查和学生教学评估中发现的存在教学质量问题的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研究生处会同培养单位对其进行约谈,并监督整改;存在问题突出且涉及违反师德师风情况的,按照《国际关系学院师德行为规范》和《国际关系学院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2年6月9日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国关校发〔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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