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国关校发〔2016〕20号)和《国家安全高级专门人才—国际关系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实践导师聘任管理办法》(国关校发〔2016〕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关系学院各专业硕士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定向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须同时执行《国际关系学院定向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国关校发〔2015〕6号)有关校外专业实践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校外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教学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同时,须完成不少于一学期的校外专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部负责统筹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构建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和训练体系、组织全校实践导师的聘任管理、协助指导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校外专业实践规定的制订与实施、专业实践记录和材料的登记、备案和材料汇总、专业实践过程的统筹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学生专业实践实行归口管理。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学生的专业实践规划,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和实践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相关专业学位学科组应制定本专业的校外专业实践训练大纲或实施方案,并开展学生专业实践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应进入各培养单位与相关单位共同建立的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参加专业实践。特殊情况下(实践基地合同到期或无法提供相应实践条件等),可根据各培养单位规定的校外专业实践单位参考目录,填写《自行联系校外专业实践单位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培养单位(专业学位学科组)批准后,允许前往其他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专业实践实行学术导师和实践导师联合指导,以实践导师指导为主。
第八条 校外专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岗位实习、调查研究、案例分析、规划设计、产品开发和其他应用性和实践性活动。专业实践过程可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学术准备和校外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章 实践过程
第九条 研究生离校参加专业实践前,应签署《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参加校外专业实践承诺书》。
第十条 实践导师应在专业实践开始前协助学生制定专业实践计划。如专业实践由相关培养单位结合承担的科研课题批量安排研究生进行,则由相关培养单位主导制定专业实践学习计划。
第十一条 实践导师的工作单位与校外实践基地单位一致的,应直接对所带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现场指导。实践导师的工作单位与所带研究生专业实践单位不一致的,可采取通讯和面谈方式指导。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应独立或联合完成至少一项实践(调研)报告或其他具有实践意义的成果,或有效参与校外实践合作单位和实践导师的科研课题或业务实践活动。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期间,学生每月应与实践导师联系指导一至两次,认真填写《国际关系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导师指导记录手册》,并于毕业学年春季学期3月初提交实践成果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专业实践结束后,实践导师结合自身指导情况和学生专业实践成果,填写“实践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评语”并评定成绩(百分制),成绩合格的学生方可获得学分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实践导师应与学生所在的培养单位保持联系,及时研讨学生在专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各培养单位和校外实践基地安排,协助做好研究生有关学习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在安排学生参加专业实践时,应统筹考虑各校外实践基地的规模需求、导师和学生意愿、日常管理等因素合理安排,制订专业实践派遣方案。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经与校外实践合作单位协商,一般应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3月份启动实践地点和实践导师的确定工作,并于5月中旬将学生参加专业实践的单位、时间和导师分配情况汇总,报研究生部学科与学位管理科备案。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定期与各校外实践基地保持联系,协调做好学生专业实践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8年1月9日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