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关校发〔2016〕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教育法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文件精神,加快我校研究生教育深化改革,加大教育培养机制创新力度,全面提高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分
第一条 学分是用于表示研究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研究生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或设计,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并符合《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其他要求,方可取得申请硕士学位资格。不同专业研究生应取得的最低学分数有所不同。
第二条 研究生完成课堂学习、专题研究或实验、作业、课程论文、研究报告等教学环节,参加社会实践和学术实践活动(专业学位研究生还须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并通过考核,方可取得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学分。研究生根据《国际关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管理规定》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取得学位论文学分。
第三条 学校以每门课程每学期教学课时要求为基本依据确定学分。教学课时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或其它教学和实践环节按此标准折算出的课堂学习时间,每课时的学习时间为50分钟。研究生每完成15学时的课堂学习时间,参加考核并通过,计1学分。社会实践和学术实践环节各计1学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一般按照每4-6周计1学分的额度计算。
第四条 我校各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课程按课程结构分为通识课和专业课两类,均设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研究生应按照设定的要求修满最低学分数。
第五条 学分积点为学分数与积点系数的乘积,是评价研究生已取得学分课程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反映研究生的总体学习质量。研究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学分积点系数与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相对应,按成绩的优劣从高到低排列。积点系数与百分制成绩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积点 | 百分制 | 积点 |
95-100 | 4.0 | 72-74 | 2.3 |
90-94 | 3.8 | 68-71 | 2.0 |
85-89 | 3.6 | 64-67 | 1.5 |
82-84 | 3.3 | 60-63 | 1.0 |
78-81 | 3.0 | 60以下 | 0 |
75-77 | 2.7 | — | — |
第七条 学分积点的计算方法
一学期各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相加为一学期的学分积点,
各学期的学分积点相加为毕业的学分总积点,即:
一学期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期的平均积点,即:
一学年的学分积点除以该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数为该学年的平均积点,即:
学分总积点除以总学分数(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达到毕业条件的最低总学分数)为总平均积点(GPA),即:
第二章 选课
第八条 选课是指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和学校课程安排修读课程的过程。选课是提高研究生学术素质、扩展研究生发展空间,为社会提供基础扎实、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研究和实践能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研究生选课应符合社会需求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结合教师、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和实践场所条件,同时考虑学科专业建设方向、个人学术兴趣以及修读顺序等因素。凡有先修课程要求的,必须完成先修课程修读并取得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九条 研究生修读课程须首先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在能够满足本专业学分要求的前提下,研究生可以跨专业选课,所修学分计入通识选修课。研究生跨专业选课,应该在所选课程本专业研究生选课完毕、课程选课容量富余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在满足先修课程要求的情况下,经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部同意,可以跨学期选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部制订的学期课程安排、学科组指导和课程简介修读有关课程;如所选课程因课程人数限制等原因无法修读,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以后的开课学期中修读。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二条 免修是指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研究生已达到某门课程的学习要求,允许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取得课程学分的一种学分授予方式。目前,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仅允许免修通识英语课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通识英语课程:
1.大学英语六级(CET-6)成绩600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四级(TEM-4)成绩优秀;
3.英语专业八级(TEM-8)成绩合格。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在第一学年注册后两周内向研究生部提交《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通识英语课程免修申请表》及成绩证明。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可获通识英语课程免修资格,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无论以何种条件获得免修资格,均以英语入学水平测试成绩作为免修课程的学业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
第四章 重修
第十三条 重修是指研究生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而重新修读同一课程的学习过程。研究生可以根据课程安排和个人学业实际情况申请重修。具体规定如下:
1.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凡考核不及格课程均允许重修;各专业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但原不及格课程计入研究生成绩单。重修时间为相关课程次轮开设时。重修不合格者,不能获得学分。同一名研究生每学期重修课程合计不得超过8学分。
2.重修申请应在相关课程开设学期的第一、二周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3.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的确无法重修的,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或研究生部安排有关研究生在出现不及格后的一年内重新学习有关课程内容,并在学习结束后安排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关课程学分;
4.毕业学年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需延长学习年限;
5.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补考课程成绩按补考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重修需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课程重修审批表》。
第五章 境外课程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境外课程学分认定适用于学校公派、经对外合作交流处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到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课程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境外高校修读课程学分认定一般不超过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中专业课程总学分的50%。公共必修课学分必须在我校获得。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境外高校学习期间,不允许以自学方式取得我校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的认定:
1.研究生可自愿在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前一个月内通过网络了解相关学校的课程体系,预选相关课程,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境外学习课程预选表》,报导师和学科组审核批准后提交研究生部教学培养科备案。
2.研究生学习结束回到学校后,可自愿持境外学校正式成绩单,填写《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境外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经所在院系和学科组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部教学培养科审核、确认。实际所选课程与预选课程有出入者,需向院系和研究生部教学培养科做出说明,相关院系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认定学分。
3.研究生毕业审核前无法完成境外高校学分认定的,由学生自行负责,因此造成学分不足而无法按时毕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分、成绩的转换及登记:
1.研究生在境外高校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若与我校评分等级不同,则须折算为百分制,由申请人所在院系(学科组)根据《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应课程成绩,经研究生部审批后予以登记。
2.研究生在境外高校学习的课程学分经认定后,按课程的中文名称录入成绩系统。所有境外高校成绩均应记入成绩管理系统。包括不及格的课程。研究生在境外高校学习的课程与本校学习的课程共同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际关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国际关系学院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国际关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管理规定》、《国际关系学院定向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和《国际关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互为补充,共同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6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分制管理规定》(国关校发〔2015〕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